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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通知公告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来源:工会(离退休办) 发布日期:2026/05/08 点击量:

新建职院〔2026〕23号


关于印发《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

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经学院第六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读并遵照执行。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2026年5月7日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

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与正当诉求,保障和监督学院各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权,推动学院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深入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稳定的校园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包括在职在岗的在编人员、人事代理、合同制人员、集体工。

第三条 教职工在行使申诉权利时,应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学院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自愿调解、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明确、程序合法,保障申诉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分管领导、党委办公室、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务顾问、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工会工作分管院领导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工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并报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四)保管申诉卷宗,一事一档;

(五)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

(一)对学院或学院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院或学院有关行政部门未正确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学院处理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申诉办法的受理范围:

(一)学院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所规定的事项;

(二)学院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上级部门已有结论的事项。

第八条 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在无新证据或新依据的情况下,同一诉求以提出一次为限。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诉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条 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申诉人填写签名的教职工申诉申请书;

(二)学院及学院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

(三)能够支持申诉意见和申诉要求的相关材料或证据。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遇到重大事项,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意见提交校党委、行政研究。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履行相应签字手续),申诉程序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当的,指出不当之处,建议被申诉人按原有处理程序重新研究决定。

(三)原处分(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人不得再自行收集对教师进行处罚或处理的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审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隐私的申诉事项,基本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申诉事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内容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回避,由学院主要领导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院关于此事项的终结性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申诉处理决定;教师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提起诉讼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终止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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